审理经过
原告章**与被告王**、江苏乾**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任审理,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并未规避法律,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章**撤诉。
案件受理费2450元,由原告章**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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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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