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曹**、曹**、张**、江苏**限公司、如皋市九**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在本院审理原告张**与被告曹**、曹**、张**、江苏**限公司、如皋市九**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张**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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