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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开林(江苏**限公司与江苏广亿家纺工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奥*开林(江苏**限公司(以下简称奥*开**司)与被告江苏广亿家纺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5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奥*开**司的法定代表人陈**,被告广**司的委托代理人陆**、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奥*开林公司诉称,2013年4月13日,我公司与被告签订施工合同一份,约定我公司为被告施工环氧树脂地坪漆工程,工程价款在工程竣工后15日内付清等内容。之后,我公司按约竣工,工程价款共计人民币150280元,但被告仅付70000元。现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欠款人民币80280元及迟延付款的利息损失(从2013年4月28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中**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被告辩称

被告广**司辩称,原告按合同完工的工程尚未验收,待工程验收合格后支付尚欠的工程款。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于2013年4月14日签订了“奥顿系列环氧树脂地坪漆施工合同”一份,约定:施工地点为广亿工业区内整个31号厂房、1号厂房的东一半(即现多多爱厂房);施工数量8000m2(完工后以实际施工数量为准结算),单价20元/m2;合同总工期15天,实际开工日期由甲方提前三天通知乙方;合同签订后付定金48000元,滚面涂前再付80000元,剩余货款在15天内付清(按实际施工面积计算);工程保修期为12个月(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合同还对施工要求、验收及质保、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作了约定。合同订立后,原告组织施工,并于同年4月25日竣工,实际完成的施工面积为7514m2。该工程在竣工后即投入使用。根据实际施工面积、约定单价20元/m2计算,工程总价款为人民币150280元。在原告施工期间,被告给付原告人民币70000元。因被告未支付尚欠工程款,原告遂诉讼来院。

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施工合同、施工明细、验收单、增值税发票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协商一致签订的“环氧树脂地坪漆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合同合法有效。虽合同约定工程施工完毕后需竣工验收,但被告在工程未经验收即投入使用,根据最**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以被告实际占用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但不影响原告对工程保修、质保等合同约定义务的履行。被告以尚未验收为由拒付工程款的辩称,不予采纳。对此,被告对尚欠工程款,应承担付款义务,并从合同签订后第16日起参照中**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原告诉请,依法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江苏广亿家纺工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奥*开林(江苏**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8028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自2013年4月3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照中**银行发布的同类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81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江苏广亿家纺工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62元(户名:南通市财政局;开户行:中**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账号:47×××82)。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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