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12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南通永**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乾**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南通永**有限公司于12月23日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南通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42元,原告未预交缴,本院不再收取。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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