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海门**有限公司与海门绣**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海门**有限公司与被告海门绣**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海门**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17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海门**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海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575元,原告未预交,本院不再收取。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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