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海门市**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海门市**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10日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海门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391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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