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江**有限公司与被告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苏成**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878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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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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