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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成**限公司与南通长**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江**有限公司与被告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苏成**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878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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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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