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盐城爱**技有限公司与连云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盐城爱**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连云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连云**员会作出的(2014)连仲字第354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盐城市爱**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1日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连云港**有限公司自动履行了债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连云港**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成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连云**员会(2014)连仲字第354号调解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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