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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与寇建宝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寇**因与被上诉人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2015)连东民初字第007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寇**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寇**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寇**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682元,减半收取341元,由上诉人寇**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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