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姜*与被告南通**有限公司、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姜*于2014年12月17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姜*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94元,原告未预交,本院不再收取。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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