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广西华南**上海分公司与江苏中南**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9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广**有限公司上**公司于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广西华**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7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广**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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