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9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广**有限公司上**公司于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广西华**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7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广**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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