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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与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诉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审原告沈*与原审被告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5月15日作出(2012)门民初字第029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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