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与被告杨**、崔**、葛**、葛*、岑**、江苏省建**岛分公司、江苏**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冯**于2014年9月30日以需要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冯**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12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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