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南**限公司与被告徐**有限公司、徐州通**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南**限公司于2014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苏南**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减半收取770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江**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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