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海门宝**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海门宝**务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24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海门宝**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4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海门宝**务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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