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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与戴**、南通大**限公司、南通雄**限公司、如皋**学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吴**与被告戴**、南通大**限公司、南通雄**限公司、如皋**学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吴**于2014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吴**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吴**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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