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吴**与被告戴**、南通大**限公司、南通雄**限公司、如皋**学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吴**于2014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吴**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吴**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南通**有限公司与江苏**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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