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通**限公司与南通泰**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通**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递交缓交或免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据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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