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海门宝**有限公司与江苏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海门宝**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江**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海门宝**务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24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海门宝**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海门宝**务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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