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光彩、王**与泰州市泰**限责任公司、连云港**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光彩、王**与被告泰州**有限责任公司、连云港**限公司、泰州第**限公司、陆**、第三人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光彩、王**在本案庭审前向本院提出申请,将原诉讼请求变更为“请求被告给付工程款10000元”。2014年12月10日,原告王光彩、王**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光彩、王迎春申请撤回起诉系自行处分其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光彩、王**撤回起诉。

关于本案案件受理费,原告王光彩、王**向本院预交诉讼费57300元,根据中华**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故本案按变更后的诉讼请求计算案件受理费为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光彩、王**负担,退还原告王光彩、王**5727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