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仇**与连云港**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连云港**装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2014)连东民初字第19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1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2014)连东民初字第198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东海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6080元(连云港**装有限公司已预交),予以退回。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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