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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与江苏省**供电公司管辖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任**与被告江苏**供电公司(以下简称东**电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东**电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被告之间争议的实质是供用电合同纠纷,本案双方签订的《高压供用电合同》第十一条明确约定发生争议协商不成时向连云**员会申请仲裁。原被告双方约定了仲裁条款,本案应驳回原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原告任**就其与被告**电公司签订的《电力接入工程合同》提起的违约之诉。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与合同履行地均在本院辖区,故本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被告**电公司提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高压供用电合同》约定仲裁条款,本案应提交仲裁。但原告任**就本案提出的诉讼是基于《电力接入工程合同》,系就该合同的履行而产生的纠纷,故本案依据《电力接入工程合同》确定管辖并无不当。被告**电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被告**电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电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80元(江苏**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西路支行,账号:10×××75,汇款后将汇款凭证复印件交本院随卷移送),上诉于江苏**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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