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吴**与江苏宝**限公司、牛**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依据:(2012)港民初字第0467号民事判决书

申请执行人吴**与被执行人**有限公司、牛**、连云港晶能光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港民初字第046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立案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有限公司主动履行了19万元的给付义务,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有限公司又履行了25万元的给付义务,即共履行了44万元的给付义务。申请人吴**于2013年8月23日向本院出具书面意见,称同意(2012)港民初字第0467号民事判决执行实体终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执行程序实体终结。

申请执行人不服终结本裁定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次日起三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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