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马*与连云港**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诉被告连云港**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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