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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询有限公司与江苏宝**限公司、江苏君**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连云港市**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公司)因与被上人江苏宝**限公司、原审被告江苏君**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东海县人民法院(2013)东双民初字第02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德**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4年1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德*咨询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连云港市**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2931元(德**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6465.5元,由上诉人德**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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