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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景**限公司与东海县水务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司)诉被告东海县水务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景**司在本案庭审中向本院提出申请,将原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材料款10000元”。2013年12月18日,原告景**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景**司申请撤回起诉,系自行处分其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苏景**限公司撤回起诉。

关于本案案件受理费,原告江**有限公司向本院预交诉讼费27766元,根据中华**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故本案案件受理费按变更后的诉讼请求计算为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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