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连云港**有限公司与被告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连云港**有限公司在诉讼中增加诉讼请求,申请免交诉讼费未获批准经本院通知后仍不预交诉讼费。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连**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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