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连云港**限公司路面工程分公司诉被告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连云港**限公司路面工程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470元,由原告承担(已缴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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