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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限公司路面工程分公司与南京润**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连云港**限公司路面工程分公司诉被告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连云港**限公司路面工程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470元,由原告承担(已缴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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