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高诉被告江苏国**限公司、连云港**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高撤回对被告江苏国**限公司、连云港**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45元,由原告王**承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高**与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连云**有限公司与连云港**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连云港**限公司与连云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海绍**限公司与江苏中**限公司、江苏**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张**与连云港**有限公司、连云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南通**公司与连云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河南省天地**连云港分公司与深圳市**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连云港**有限公司与浙江舜**限公司、江苏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郭**与朱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连云港**有限公司、连云港**有限公司与连云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