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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与朱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桂诉被告朱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桂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原告郭**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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