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浦诉被告湖北省大**筑有限公司、江苏海**有限公司、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浦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1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207.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樊**与闫海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杜**与连云港**程公司、韩**、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1)
连云港**程有限公司与连云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连云港市连**云港分公司与江苏金**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2)(1)
赵**与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2)(1)
连云港**有限公司、连云港**有限公司与连云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龚**与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与江苏乾**限公司、江苏**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徐**与连云**道办事处跃进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徐**与标力**限公司、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