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王**、湖北省大**筑有限公司、江苏海**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浦诉被告湖北省大**筑有限公司、江苏海**有限公司、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浦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1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207.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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