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与江苏乾**限公司、江苏**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诉被告江苏乾**限公司(以下简称乾**司)、江苏**限公司(以下简称环球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委托代理人尹**、被告环球公司委托代理人陆**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乾**司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陈**诉称,2012年3月,原告(乙方)与被**公司(甲方)签订挖土协议,约定:采用二台挖掘机开挖,基坑土方开挖到甲方指定标高,堆土处土方服从甲方指挥推平压实,部分土方需要汽车短驳到指定地点。2012年6月2日,原告(乙方)与被**公司(甲方)签订回填土协议,约定:采用三台挖掘机回填,部分回填需要汽车短驳。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工程内容,被**公司也对工程量及工程价格出具了签证单,确认原告施工工程的总价款为602133元。被**公司至今未支付原告工程款,被告环球公司为工程的发包方,被告环球公司应在欠付被**公司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综上,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求1、判决被**公司支付原告工程款602133元及逾期利息,被告环球公司在欠付乾**司的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2、请求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乾**司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及证据。

被告环**司辩称,一、原告不应当将我公司列为共同被告,不应该要求我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我司确将工程发包给乾**司,因乾**司经营困难向银行贷款,我司作为担保人,后我司为其代偿银行贷款,并约定将该代偿款冲抵我司应支付给乾**司的工程款,现今,我公司与乾**司的工程款已经全部结清,不欠乾**司的工程款。因此,原告不应将我司列为共同被告,也不应要求我司承担连带责任。二、原告提出的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602133元与事实不符。原告提供的由乾**司盖章确认的仅有《工程现场签证单》四份、《工程现场结算单》一份、《江苏乾坤建设机械使用费用汇总》五份、《环球乾坤建设机械台班统计表6》一份及《2012年11月6日环球铜业赶工楼塔吊基础加固》一份,统计金额为302040.92元,与原告要求支付的602133元工程款不相符。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要求我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3日,被告环**司(发包人)与乾**司(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环**司将环球铜业厂前区办公楼、高级员工宿舍一、高级员工宿舍二、食堂、会**心等项目的土建及安装工程(桩*除外)发包给乾**司施工。被告环**司(发包人)与乾**司(承包人)还签订《倒班楼、机修车间土建及安装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环**司将环球铜业倒班楼、机修车间项目的土建、安装工程(桩*除外)发包给乾**司施工。

另查明,陈**无实施涉案工程的相应资质,被**公司将其从环球公司承接的部分工程分包给原告陈**。2012年3月,乾坤公司环球铜业项目部(甲方)与陈**(乙方)签订《挖土协议》,协议内容为:一、工程内容,采用二台挖掘机开挖,一台开挖,另一台(长臂)将土方堆放到基坑边或装汽车。基坑土方开挖到甲方指定标高,堆土处土方服从甲方指挥推平压实,部分土方需要汽车短驳到甲方指定地点,挖土处施工道路由乙方负责铺设。四、价格及付款方式,按第一条工程内容,每立方挖土价格12元,需要短驳土方每立方挖土价格16元,需要做台班的220型挖掘机240元/小时,220型挖掘机230元/小时,工程结束验收合格后由项目经理开具结算凭证。工程款分二次支付:第一次中秋节支付50%,余款年底付清。2012年6月2日,乾坤公司环球铜业项目部(甲方)与陈**(乙方)签订《回填土协议》,协议内容为:一、工程内容,采用3台挖掘机回填,一台挖土装车,一台基础外向基础内转土,一台基础内整平压实。汽车短驳土方由甲方指定。四、价格及付款方式,按第一条工作内容,基坑回填土14元/立方,需要短驳18元/立方。工程结束验收合格后由项目经理开具结算凭证。工程款分二次支付(第一次中秋节支付50%,余款年底付清。

再查明,周**系乾坤公司环球铜业项目工地的总工程师。2012年5月12日加盖乾坤公司环球铜业项目部印章的工程现场签证单确认环球铜业高级员工宿舍1#楼、2#楼、倒班楼、陈列中心基础土方挖运工程款为161500元。2012年5月16日加盖乾坤公司环球铜业项目部印章的工程现场签证单确认环球铜业机修厂房基础土方挖运工程款为151556元。2012年6月8日加盖乾坤公司环球铜业项目部印章的工程现场签证单确认环球铜业高级员工宿舍1#楼、倒班楼、陈列中心基础回填工程款112617元。2012年7月16日加盖乾坤公司环球铜业项目部印章的工程现场签证单确认2#楼基础土方回填工程款为32209.2元。2012年6月26日加盖乾坤公司环球铜业项目部印章的工程现场签证单确认2#楼东边因土方滑坡导致二次开挖后回填土全部填平,工程款为777.6元。2012年7月15日加盖乾坤公司环球铜业项目部印章的工程现场签证单确认工地排涝用泥浆泵工程款为10000元。加盖乾坤公司环球铜业项目部印章的2012年3月25日-4月25日机械使用费用汇总表确认机械费用为17600.8元。加盖乾坤公司环球铜业项目部印章的2012年4月26日-5月27日机械使用费用汇总表确认机械费用为17490元。加盖乾坤公司环球铜业项目部印章的2012年5月27日-6月6日机械使用费用汇总表确认机械费用为4446.6元。加盖乾坤公司环球铜业项目部印章的2012年6月24日-7月14日机械使用费用汇总表确认机械费用为13921.8元。周**签字确认的2012年7月17日-7月23日的机械费用为7350元。周**签字确认的2012年8月29日-9月14日的机械费用为23122元。2012年9月9日周**签字确认的进生石灰结算单确认金额为13923元。2012年9月11日周**签字确认的深基坑土方回填工程款为10699.92元。2012年8月18日周**签字确认因开挖南明渠出水口用拖板费用为800元、挖口费为200元,合计1000元。上述费用合计578213.92元。被**公司对上述签证单、费用汇总表及凭证中加盖乾坤公司环球铜业项目部印章的予以认可,对没有加盖印章的不予认可,但对上述材料中乾坤公司环球铜业工地总工程师周**的签字无异议。另外,原告称被告没有支付其工程款,被告也未举证证明其付款的事实,故本院认定被告没有支付原告工程款。诉讼过程中,原告撤回要求被告支付办公楼吊塔基础加固费2920元、借款22000元的诉讼请求。被**公司在庭审中称其与乾坤公司之间的工程款没有结清。

上述事实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挖土协议》、《回填土协议》、签证单、机械费用汇总表及当事人陈述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承包人可以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因此,原告可以要求被告乾**司支付工程款。因周**系乾**司环球铜业项目工地的总工程师,原告提供的加盖乾**司环球铜业项目印章的证据中大部分有周**的签字,且被告环**司对周**的签字也无异议,因此,周**对原告施工的工程量及工程价款的签字确认是有效的,本院依法予以确认。被告环**司辩称其仅认可加盖乾**司环球铜业项目印章部分的工程价款签单,其对未加盖印章的不予认可没有依据,本院对其辩解不予采信。被告环**司辩称原告不应该列其为共同被告没有法律依据,根据法律规定实际施工人可以以发包方为被告主张权利,发包方应当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付款责任。因此,本院对环**司辩称原告不应列其为被告不予采信。被告乾**司应支付原告工程款578213.92元及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的被告应付清款项的次日即2013年1月1日起至被告实际给付工程款之日止按照中**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被告环**司在欠付被告乾**司的工程款范围内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最**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陈**工程款578213.92元及利息(利息自2013年1月1日起至被告实际给付工程款之日止按照中**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被告江**限公司在欠付江苏乾**限公司工程款的范围内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20元及公告费600元,由原告陈**承担220元,由被告江**有限公司承担10200元(原告已预交,被告承担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9820元。连云**民法院开户行:农行苍梧支行,账号:44×××94(上诉人将上诉费交款凭证连同上诉状一并交本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