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连云港**有限公司、连云港**有限公司诉被告连云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连云港**有限公司、连云港**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连云港**有限公司、连云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5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477.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