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安顺**限公司与被告江**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2014年1月13日,原告安顺**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江**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安顺**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诺**限公司的起诉,系自行处分其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安顺**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诺**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750元,减半收取15375元,由原告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