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与被告陈*、江苏广**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798元减半收取14899元,由原告孙**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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