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与被告江苏省**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吴**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原告吴**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撤诉。
案件受理费11993元,减半收取5997元,由原告吴**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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