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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三**限公司与海安**限公司、江苏海**理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江苏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棱公司)与被告海**限公司(以下简称森**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三**司诉称:2012年7月8日,原、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由原告承包“南通出**海安办事处办公楼智能化工程”,合同价款419.1087万元,施工人员进场后7日内支付合同价款的2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4日支付至合同价款的85%,工程结算审核后付至结算价的95%,余款5%作为项目质保金,竣工验收合格后两年内付清。原告已经按照施工合同完成了施工且于2012年11月通过了竣工验收,于2012年12月完成了结算。被告并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进度支付全部款项,至今有853900.89元到期工程款没有支付,违反了合同的约定。要求判令两被告给付工程款853900.89元、质保金201789.57元,并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金228503.64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工程款853900.89元被告是否支付。原告称未收到此工程款,但被告认为此款已按三方的协议作为工人的工资由被告代为支付,应抵销应付给原告的工程款。根据现已查明的事实,案涉款经办人或其他人员可能已涉嫌经济犯罪,本案应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最**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江苏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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