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连云港**有限公司诉被告临沂**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本诉原告连云港**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本诉,反诉原告临沂**限公司申请撤回反诉,本院经审查后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许原告连云港**有限公司撤回本诉。
二、准许被告临沂**限公司撤回反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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