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孙*和诉被告连云港市院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孙*和撤回对被告连云港市院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35.5元、保全费3555元,共计8490.5元,由原告孙*和承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