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吴江**钢板厂诉被告马**、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后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江**钢板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5元,由原告承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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