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吴江**钢板厂与马**、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吴江**钢板厂诉被告马**、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后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江**钢板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5元,由原告承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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