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连云港**限公司路面工程分公司诉被告江苏**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连云港**限公司路面工程分公司于2014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连云港**限公司路面工程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70元减半收取1485元,由原告连云港**限公司路面工程分公司承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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