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江**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4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
南通市**程有限公司与汪小平、南通钜**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海安**有限公司与南通百**限公司、海安县**经营部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连云港**有限公司与临沂**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海**限公司与江苏伟**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洪**与徐**、俞**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轻**限公司与山东港**限公司、山东港**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等管辖裁定书
连云港**责任公司与新世纪发**云港分公司、新世**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江苏**限公司与连云港**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广西建工**限责任公司与江苏南**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莫**与凌**、蒋**管辖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