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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国**限公司与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陕西国**限公司诉被告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4日立案受理。在诉讼中,被告嵇**向本院提起管辖权异议,本院于2014年8月15日裁定驳回被告嵇**对本案的管辖权异议。被告嵇**不服本院该裁定,上诉至连云**民法院。后被告嵇**于2014年10月8日向连云**民法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管辖权异议的上诉,连云**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7日裁定准许被告嵇**撤回上诉。在此期间,原告陕西国**限公司于2014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嵇**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陕西国**限公司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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