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连云港**有限公司与张**、连云港**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连云港**有限公司与被告张**、连云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连云港**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由被告注册所在地及合同履行地的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应移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双方争议的是工程款结算后履行给付工程尾款的问题,适用被告住所地的地域管辖规定。被告张**住所地在连云港市新浦区,故本案应当本院管辖,被告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被告连云港**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民法院。同时应向连云**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0元。连云**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梧支行,帐号:440301040009094。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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