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董**与江苏**限公司、江苏同**限公司、徐州市**限责任公司、徐州市**限责任公司连云港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董*民诉被告徐州市建安**连云港分公司(以下简称建安消**分公司)、徐州市**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建安消防公司)、江苏同**限公司(以下简称同科公司)、江苏**限公司(以下简称两淮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董*民诉称,2010年6月1日,建**公司连**公司与同**司签订《同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将“同科·汇丰国际一期1#地下室消防喷淋、报警、通风工程”分包给建**公司连**公司施工。2012年5月2日,建**公司与两淮公司签订《同科·汇丰国际二期D3、D5、D13、D15#楼及3#地下室南半段消防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将同科·汇丰国际二期D3、D5、D13、D15#住宅楼及3#地下室A轴线至S轴线范围内消防工程分包给建**公司施工。上述合同签订后,建**公司连**公司、建**公司并未完全实际施工,而是原告投入资金参与实际施工。但被告拒不对原告实际施工的工程进行结算,仅向原告支付部分工程款,余款至今未给付。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工程价款105余万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2013年7月4日,被告徐州**限责任公司向连云港市东海县公安局报案,举报董**伪造印章,公安机关已受理并立案侦查,并于2014年3月10日以东公(青)拘字(2014)224号拘留证对董**执行拘留。本院认为该案涉嫌经济犯罪,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处理范围,应当裁定驳回起诉。综上,根据最**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董**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