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限公司与被告连云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限公司于2014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限公司书面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苏**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98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0490元,由原告江**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