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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限公司与连云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限公司与被告连云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限公司于2014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限公司书面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苏**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98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0490元,由原告江**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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