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黄*才与被告连云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黄**称,自2008年10月25日,连云**专科学校与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将其建设的新校区1标段工程发包给被告施工,工程范围为新校区室外市政道路、雨污水工程等,中标价为22277452.11元。被告承包后,将该工程转包给原告黄*才施工,被告收取2%的管理费。原告承包该工程后,积极组织施工,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施工任务。工程经合同审计部门核定为15640000元,被告给大部分工程款,尚欠1610000元没有支付,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工程款1610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黄*才要求被告连云港**有限公司给付工程款1610000元的诉讼请求,因连云**专科学校新校区1标段工程的合同相对方系被告连云港**有限公司,被告连云港**有限公司与原告黄*才没有签订任何书面协议,连云港**有限公司也不认可黄*才是施工人,故原告向连云港**有限公司主张权利主体不符。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黄**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