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南京凯**有限公司与连云港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凯**有限公司与被告连云港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南京凯**有限公司未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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