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凯**有限公司与被告连云港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南京凯**有限公司未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二日
连云港**有限公司与张**、连云港**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连云港**有限公司与孙**、连云港**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连云**有限公司与连云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董**与江苏**限公司、江苏同**限公司、徐州市**限责任公司、徐州市**限责任公司连云港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太阳雨**限公司与连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姚**与左**、江苏**限公司、江苏**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孙**,王**与连云港市新浦区南村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诉复查民事裁定书
连云港**有限公司与连云港**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方兆来与江苏国**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