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孙**,王**与连云港市新浦区南村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诉复查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审原告孙**、王**与原审被告连云港市新浦区南城镇人民政府、原审第三人江尧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2月4日作出(2012)新民初字第239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在判决结果上存有重大缺陷,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此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