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审原告孙**、王**与原审被告连云港市新浦区南城镇人民政府、原审第三人江尧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2月4日作出(2012)新民初字第239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在判决结果上存有重大缺陷,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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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