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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裕学与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秦*学诉被告孙成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秦*学于2014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孙成群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秦**撤回对被告孙成群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秦**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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