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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徐**、第三人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于2014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徐**、第三人褚**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提出撤回对被告徐**及第三人褚**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撤回对被告徐**、第三人褚**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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